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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劉宜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鈺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5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又相對人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是聲請人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
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車輛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萬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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