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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智翔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段君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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