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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本隆
代 理 人 郭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建潁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5,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路○段0號11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請提出相對人葉建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另聲請人之起訴狀雖列郭麗玲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聲請人若有委任郭麗玲,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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