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劉鄧淑月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黃陳碧珠(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0樓
黃祥源 (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0樓
黃慧娟 (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0樓
黃子庭 (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路○段 00號0樓
黃慧菁 (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弄00號0樓 黃柏欽 (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陳碧珠、黃祥源、黃慧娟、黃子庭、黃慧菁、黃柏欽為被告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秀雄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陳碧珠、黃祥源、黃慧娟、黃子庭、黃慧菁、黃柏欽等人,此有卷附除戶戶籍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
茲因上開繼承人經本院告知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