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236,2023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金蘭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聲請閱卷,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斗六地政事務所100年度斗地普字第102360號申登資料,以被繼承人張健平、林清吉、張採赮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之附表」,並陳報本件分割方法。

二、本件應按債務人陳淑美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440元裁判費後,補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