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255,2023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劉建良
被 告 吳莉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事實尚欠明瞭,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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