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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8號
原 告 陳仙容
被 告 宋奇恩
林翠鳳
吳政展
吳杏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告宋奇恩、林翠鳳、吳政展因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111年度訴字第542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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