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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吳俊男
被 告 凃維仁
訴訟代理人 鄧慶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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