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317,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吳俊男
被 告 凃維仁

訴訟代理人 鄧慶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