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5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陳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秉諺即巫一夫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679元,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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