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林家楷
被 告 張耀仁
張耀輝 籍設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彰化○○○○○○○○芳苑辦公室)
張麗娟
李水成
李水德
張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表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張若榆 15分之1 15分之1(由原告負擔) 2 張耀仁 15分之1 15分之1 3 張耀輝 15分之2 15分之2 4 張麗娟 15分之1 15分之1 5 李水成 6分之1 6分之1 6 李水德 6分之1 6分之1 7 張葉 3分之1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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