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405,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405號
原 告 高永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林內鄉公所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0元(原告主張遭占用之土地面積6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00元=4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