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小,35,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張學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66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並應於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6,664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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