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小,7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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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張震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73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負擔30%,其餘由原告負擔。
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732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錄:
(零件折舊後價值)6,201元+(工資)7,189元+(烤漆)8,342=21,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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