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104,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翁靖傑
代 理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舜文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二、聲請人應查報⑴上開房屋1樓及2樓之市場交易價值或依房屋稅課稅現值,並以⑴之金額+⑵欠繳租金新台幣10萬元之金額【即⑴+⑵之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楊舜文、邱惠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