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139,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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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劉欽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美金間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院前裁定聲請人應補正訴之聲明,聲請人陳報狀僅記載「王美金應該還清向翁嘉鴻所借的錢」,並未記載金額,且未記載應向何人給付(向原告或向翁嘉鴻給付),請補正之。

二、又相對人並非本件土地抵押權人,聲請人是否請求相對人塗銷抵押權?或該部分並非請求本院判決事項,僅為說明若相對人清償對翁嘉鴻之債務,之後即可塗銷抵押權?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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