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156,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葉雅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黃愛間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惟起訴狀僅記載:違約金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息☐分之計算,未記載計算違約金之利率,聲請人應補正正確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違約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書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