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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依庭即蔡素女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供蔡○○之最新戶籍謄本,補正其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提出計算書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蔡依庭即蔡素女之現存債權額(利息部分應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14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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