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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筱甯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1,2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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