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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廖惠敏
黃宸儀
黃妍禎
黃仲玄
上4 人共同
代 理 人 方立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官尚等人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廖惠敏以次4人之住、居所等年籍資料,於法不合,聲請人應提出記載兩造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足資特定本件當事人之聲請狀。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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