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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張郁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師弘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聲請人所提估價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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