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305,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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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楊涵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承驛間就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98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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