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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黃智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明得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是聲請人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
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車輛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萬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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