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325,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吳之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中萬、張合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共有人(相對人)之姓名、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該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後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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