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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林余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藝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8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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