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3年度六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郭文玲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黃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六簡字第14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
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謹瑜
書記官 蕭亦倫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郭文玲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黃進賢
和解成立內容:
一、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附件所示2張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同意不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8號裁定對原告強制執行。
三、被告拋棄對附件所示2張本票之所有權並當庭交予原告收執。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郭文玲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黃進賢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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