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3年度六小字第1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廖奎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六小字第16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謹瑜
書記官 蕭亦倫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
司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廖奎景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49,000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廖奎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蕭亦倫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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