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小,168,2024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廖今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浚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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