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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4號
原 告 郭錦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釧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如下: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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