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77,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77號
原 告 宋國維



上列被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顏德新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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