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8號
原 告 葉建良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賴郁婷律師
黃輊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3年8月26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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