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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97號
原 告 倪江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被告李雅惠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
故原告應提出被告李雅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等),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因此原告應聲明李雅惠之繼承人或其它得為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利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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