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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鄭琇方
鄭頌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玲翠等人間解除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提出兩造間就雲林縣○○市○○路000號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到院。
三、聲請人應以上開契約書之買賣價金,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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