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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陳世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仁豪等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提供古坑鄉西華段662地號空地予聲請人通行至古坑鄉西華段657地號空地,聲請人應陳報因通行上開空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二、聲請人應陳報因使用古坑鄉西華段662地號空地搭設鷹架、樓梯等工程設施,施作建物外牆防水與屋頂鋪設防水材料、搭設遮雨棚後,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三、本件應以上開因通行上開空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及聲請人因施作工程後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之總額(即一+二之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扣除聲請人已繳納新台幣2,650元後,如仍不足,聲請人應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差額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662地號土地、同段672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到院。
五、聲請人應陳報坐落上開672地號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之門牌號碼,並提出該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以明聲請人為所有權人,為本件適格當事人。
六、本件先、備位訴訟均應以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全體所有權人為被告方為適格,聲請人應具狀補正。
七、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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