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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鄭合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黃朝宗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550萬元之之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如:㈠財產上損害項目;
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
並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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