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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鴻海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家村
代 理 人 蔣子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朝銘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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