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149,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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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儒林家園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丁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明吉等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6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雲林縣○○市○○街號59號5樓、69號6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明吉、林子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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