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155,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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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洪薇雅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洪薇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1,125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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