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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張月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麗華、林秉毅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村○○00○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二、聲請人應查報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房屋稅課稅現值,並以該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張麗華、林秉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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