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 理 人 葉泰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按被代位人即債務人沈啓龍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6,5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之被繼承人沈嚴換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沈○○等人之姓名。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聲請人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沈嚴換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之附表」,並陳報本件分割方法。
六、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七、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