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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代 理 人 蔡淯修
蔡佳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鈺(現更名林語晴)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6元(99,870元加上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6,3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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