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3,六簡調,83,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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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馬雪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雅筑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一、二、三樓屬於相對人的物品搬離返還該房屋與聲請人之請求,然該聲明並未明確具體,且不適於強制執行,故聲請人應提出彩色照片,並佐以文字,敘述相對人應搬走之物品。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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