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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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