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3,六小,26,20040225,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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