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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中和里枋坪巷二七號,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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