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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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