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5,六小,105,2006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六小字第105 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竹山鎮民生巷93之1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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