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