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5,六簡,65,2006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之5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