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6,六小,529,200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小字第529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玖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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