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被 告
即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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